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,是關於台灣主權地位最重要的法律文件。條約中第二條(b)「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所有的權利,所有權及請求權」,並未移轉主權予任何國家;第二十三條並明定「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」,而佔領亦不移轉主權。值得一提的是,舊金山和約係依據聯合國憲章簽訂,而同年八月的日中台北和約則是依據舊金山和約簽訂,依法理子法不能逾越或違反母法規定的範圍及內容。台灣人民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一條(2)的自決原則獨立建國,不僅符合聯合國憲章的精神與宗旨,也是舊金山和約的目的與主要佔領權國的義務。
然而,早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,依據美國總統批准的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,指派蔣介石來台代表盟軍接受日軍投降,蔣氏即片面聲稱「光復」將台澎據為己有,並於一九四六年將台灣人民集體強制歸化為中華民國籍,更於一九四七年起對全台菁英進行殺戮,及以軍事戒嚴實行白色恐怖統治,蔣氏不僅違反戰爭法(war crimes),構成種族屠殺(genocide)、人道犯罪(crime against humanity),更因實質併吞台灣而構成侵略罪(crime of aggression)。然而美國作為法理上的主要佔領權國,非但未採取人道干預(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)的必要措施,或移送國際法庭及國際刑事法庭審理,反而承認其在台灣的流亡政府,並於一九五四年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,以台澎為協防範圍,無異默許中華民國在台灣的非法佔領與統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