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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聞今日立法院即將審議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案」,將性侵被害人納入補償對象,法務部版中有兩項排除條款,亦即將「事前合意」的援交或性交案例,以及父母對子女性侵案例排除。

勵馨基金會認為絕不能排除家內性侵的受害人。法務部所提出的理由是,困苦家庭恐因經濟危機,刻意製造性侵,藉此向政府求償換取金錢度日。我們認為這是非常錯誤的思考方式,試想要申領這筆犯罪被害人補償,前提是該案已先經刑法判決確認,而犯下性侵的父母,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並進而監禁後,家中的經濟將立即受到影響,在被害人未得到金錢補償之前,就已產生重大損失,如何能因此改善經濟?而「真正的」家內性侵被害人,若因此少數極端案例,而全數被排除在補償範圍外,無異是因噎廢食的作法。

因此,只要經司法判定為性侵害案之被害人,皆應納入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」補償對象,並應制定相關配套措施,如信託管理,防範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,而非設立排除條款。

 

引用自
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9/new/apr/17/today-o7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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