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踴躍參加美國高等(上訴)法院【台灣主權地位】辯論
-案件編號:高院No:08-5078承接地方法院1:06-CV-01825
-時間:2009年2月5日上午09:30準時開庭
-地點:US Court of Appeals(The room is not published yet.) Third Street and Constitution Avenue, NW , Washington , D.C. U.S.A.
-蒞庭法官:(共有三位) Mrs. KAREN LECRAFT HENDERSON : Mrs. JANICE ROGERS BROWN: Mr. THOMAS B. GRIFFITH
-說明:
一、「林志昇等 V. 美政府案」,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向美聯邦地方法院提訴後,經初審判定「臺灣人無國籍」,旋要求確認台灣人身分,係「美國海外國民非公民身分」,經高院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安排,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召開辯論庭。
二、美日太平洋戰後,六十四年來,台灣人首次經由美國憲法規定,保障自己的權利,台灣人不是中國人(含兩個中國),台灣人要求當家做主,建立自己的國家,美國當年打敗日本與台灣,就應該負起責任。
三、見證台灣人的歷史,敬請踴躍參加,讓國際人士清楚認知,台灣人是追求民主、自由、法治、人權的「將來國家」,竭誠歡迎旁聽。
四、參加者贈送「台灣地位真相見證者」紀念狀,由城仲模先生、林志昇先生、 何瑞元先生親自署名。
五、報名方法:
高雄:林義憲先生0927 116 628
台中:洪銘媛小姐0921 380 343
台北:侯晴曜先生0938 557 356 -
參加辦法: (一)自備美國簽證。
(二)旅費大約八、八萬元整,含機票、食宿、交通等費。
(三)時間二零零九年二月三日出發,二月十一日回到台北。 備註:席位有限, 主辦單位無法取得法院的保留或保證取得旁聽證,盡早提出申請是唯一方法, 敬請諒解!
--台灣人林志昇的懇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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