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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五就是興建嘉南大圳、烏山頭水庫的日本工程師八田與一祭日,各界都舉辦追思活動,但真正接替八田未竟志業,撥著算盤執行嘉南大圳「動態式配水」的台灣人蔡崔源,卻被人遺忘了。

發揚給水法卻被遺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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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得深思的文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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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自

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billypan101/1437659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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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某電玩業的電視廣告慘遭NCC處以禁播,理由是「物化女性」!既是「廣告」就應該依據廣電法來約束管理,從法源廣電法來尋找,在廣電法第四章廣告管理法則,第三十至三十五條中,或是廣電法實行細則第四章第三十三至三十六條中所寫,都讓人無法理解這廣告是觸犯了那一條?既然給了處分,就應該說清楚所犯何罪!

若不從法律而從觀感來談,有人說被罰是因為她刻意抖動半露的酥胸?若是如此,公車上的平面廣告並不會「抖動」的酥胸,為何也要撤除?而「物化女性」這個大帽子又是根據什麼標準?賣弄女性特徵就是物化女性?那滿街的胸罩、內衣、整形、豐胸廣告怎麼辦?如最近的「偷窺女模」廣告,其「偷窺」之視角與片中近乎全裸的尺度,還有只穿著內衣褲跑來跑去剪衣服的胸罩廣告,還有某四物飲料廣告,強調大胸才是女人驕傲之表現重點,是否都能冠以「物化女性」來處理?若無;為何只處理這則電玩廣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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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自

http://www.yuyen.tw/2009/04/blog-post_02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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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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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文.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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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自

http://tzunipono.wordpress.com/2008/04/29/%e6%88%91%e4%b8%8d%e6%98%af%e7%8c%b4%e5%ad%90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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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Mar 19 Thu 2009 15:37

引用自

http://tzunipono.wordpress.com/2008/04/24/%e9%83%a8%e8%90%bd%e6%a0%bc%e8%83%8c%e9%9b%a2%e6%b0%91%e6%84%8f%ef%bc%9f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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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lins.fju.edu.tw/mao/humanrights.htm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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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作為國家實施刑罰權的程序,期能追訴犯罪並處罰犯罪之人,以達發現實體真實的目的,求毋枉毋縱、開釋無辜、懲罰罪犯,然,國家這種公權力的行使,帶著侵害人民(犯罪嫌疑人、被告、受刑人)的性格,如果沒有法律規範或不依法為之,是完全的背離法治國家保障人權的精神。偵查行為作為刑事訴訟程序之一,也必須遵守上述目的。

則在無罪推定的大原則下,被告尚不是有罪之人,更遑論僅有犯罪嫌疑之人,要求偵查不公開,乃是理所當然,因為,他(她)有沒有犯罪,還是未定之數,檢察官或偵查輔助機關任意公開破案或落網的消息,經媒體而公告周知,形同媒體審判或人民公審。其次,一旦偵查公開,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的名譽、隱私或其他權益,即有立即受侵害的危險,不正與保障人權的精神背道而馳。最後,偵查公開往往等於得不到實體真實,告訴犯罪嫌疑人我要來抓你(妳)了,證據還存在、還完整嗎?有人會乖乖讓你抓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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